《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2004527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4]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促进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持续地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由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和主导,加强规划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大力开展宣传与培训,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省(区、市)政府负责主导、推动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和规划,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协调社会、电力企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及政策,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以及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受政府委托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政策建议,并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制订节电规划,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配合能源效率评价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组织本地电网经营企业制订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四章 负荷管理

第十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积极的经济激励政策,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合理用电。经济激励政策包括:

1.适当扩大电网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具备条件的地区,中小企业和居民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网尖峰负荷突出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水平适当高于高峰时段电价;

2.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发电上网环节实行与电网销售环节联动的峰谷分时电价;

3.水电比重大或用电随季节变化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电价或季节性电价;

4.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5.研究可中断负荷和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可中断负荷与高可靠性电价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大力推广蓄能,包括蓄冷、蓄热等转移负荷类技术措施。各地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应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转移高峰负荷。

第十二条 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各省(区、市)政府要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错峰方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实施原则,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实现有序用电、有序限电。当用电需求超过电网供电能力时,电网经营企业要按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实施拉限电,并事先通知电力用户。错峰方案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交通信号灯、农业灌溉以及其他重要用户的用电,避免出现因限电导致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第五章 节电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研究提出信贷政策建议,扶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节能技术包括: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等等。组织高效先进技术的示范工程,鼓励电力用户购买、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替代旧的高能耗工艺。

第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对本行业的重点用电大户进行能源效率评价,并制订节能增效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积极推行用电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淘汰低效用电设备,开展能源效率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定期对本地区前100家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本地区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并制定或提出专项节电措施,落实责任,尽快提高用电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知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应组织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重点提高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电网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服务意识,掌握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熟知并执行技术标准,促进用电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效。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电网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有关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筹措,各省(区、市)政府要积极研究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可考虑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以及调整电价政策等多种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效益机制,从施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带来的效益中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的研究开发,支持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