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指南》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

  沪建审改办〔2022〕3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网络联合报装便捷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报装)。

  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既有建筑、工程审批系统上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其他非居民用户的水电气网接入服务,不属于联合报装范围,用户按照各服务单位现有的报装机制,单独申请水电气网接入服务。

  二、事项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装用户)提出水电气网接入服务需求后,水电气网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按照“一件事”的服务流程,为报装用户提供“报装咨询”和“联合报装”服务。

  三、具备条件

  (一)报装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前,报装用户如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或网络需求,在项目信息报送时应一表提出报装咨询及临时报装需求。项目信息报送完成后,如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报装用户应及时告知服务单位,并在施工许可申报前,重新提出报装咨询。

  (二)联合报装

  项目具备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后,报装用户如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或网络需求,在施工许可申报时应一表提出联合报装需求。施工许可核发后,有需要补联合报装或原报装需求发生重大变更,报装用户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重新提出联合报装需求。

  四、服务机构

  (一)各供水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报装用户供水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报装需求的受理、踏勘、接入服务。

  (二)各排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报装用户排水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报装需求的受理、踏勘、接入服务。

  (三)本市供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报装用户供电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报装需求的受理、踏勘、接入服务。

  (四)各燃气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报装用户供气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报装需求的受理、踏勘、接入服务。

  (五)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报装用户网络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报装需求的受理、踏勘、接入服务。

  五、服务流程

  报装用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网址:http://gcls.sh.gov.cn),在项目信息报送、施工许可申报时一表提出需求,全程采用线上无纸化办理和回复。流程如下:

  (一)报装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前,报装用户如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或网络需求,在项目信息报送时可提出报装咨询需求,选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服务事项(可多选),逐项填写并上传相应附件资料,提交报装咨询需求及“临水、临电、临时网络”报装需求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简称“施工临时排水许可”)申请,完成项目信息报送。报装用户无需求的,无需填写。服务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1、 信息接收。工程审批系统上收到报装用户需求后,审批审查中心完成信息接收,对信息填报不全或表述不清晰的,一次性提请报装用户补充,将项目信息和咨询需求分送相应的服务单位。

  2、确认和踏勘。服务单位主动对接报装用户进行需求确认,完成受理,并根据项目位置、用途和规模等信息和方案设计,研究制定答复意见,用于指导报装用户深化设计;有“临水临电临时网络”需求的,服务单位完成制定接入方案。

  服务单位可按需要开展现场踏勘,对可以同步现场踏勘的,由审批审查中心组织现场联合踏勘。

  3、答复和接入:服务单位分别录入咨询回复意见(提前完成咨询服务的项目,按照已制定的咨询意见在受理后直接录入回复意见),有“临水临电临时网络”需求的,服务单位分别出具接入方案,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

  “临水临电临时网络”接入,服务单位取得掘占路许可后,与报装用户商定接入日期完成接入服务。

  (二)联合报装

  在施工许可申报时,报装用户如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或网络需求,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服务事项(可多选),逐项填写并上传相应附件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报装用户无需求的,无需填写。服务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受理:施工许可核发后,工程审批系统上收到报装用户需求,审批审查中心完成信息接收,并将项目需求分送相应的服务单位。服务单位核对申请表、项目信息和图纸材料(必要时可与报装用户进行沟通和补正),与报装用户需求确认后完成受理,并约定现场踏勘或下一交互节点日期。经沟通无需办理相应报装的,服务单位在工程审批系统上终止相应服务内容的报装申请。

  2、踏勘:服务单位按照与报装用户的约定,通知并完成现场踏勘和其他约定事项,对可以同步现场踏勘的,由审批审查中心组织联合踏勘;因施工进度变化,双方可商定修改约定日期。完成踏勘和其他约定工作后,服务单位分别制定并出具接入方案(排水接入由服务单位指导报装用户制定完善接入方案),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

  3、接入:工程竣工验收或约定接入日期前,在取得掘占路许可和报装用户具备接入条件后,服务单位与报装用户商定实施接入日期,报装用户在工程审批系统确认后,各服务单位到现场实施接入服务,分别出具接入完成工单,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为保障燃气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稳定,燃气、网络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与报装用户约定日期,实施接入服务。)

  六、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一)报装咨询(含临时报装需求)

  工程审批系统内已生成的资料,报装用户无需重复上传。

  (二)联合报装

  报装用户在项目信息报送时已提供,或工程审批系统内已生成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七、服务时限

  (一)报装咨询

  1、信息接收。工程审批系统上收到报装用户需求后,审批审查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接收,并将项目信息和咨询需求分送相应的服务单位。

  2、确认和踏勘。服务单位主动对接报装用户,确认需求并完成补正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约定咨询答复日期(一般5个工作日内)。有“临水临电临时网络”需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或各服务事项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完成制定接入方案。

  3、答复和接入:服务单位按与报装用户约定的答复日期或规定时限,分别录入咨询回复意见和“临水临电临时网络”的接入方案(服务单位提前完成咨询服务的项目,按照已制定的咨询意见在受理后直接录入回复意见),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

  “临水临电临时网络”接入,服务单位取得掘占路许可后,与报装用户商定接入日期,自接入启动之日起一般6个工作日内或按服务事项规定时限完成接入服务。

  (二)联合报装

  1、受理:工程审批系统上收到报装用户需求后,审批审查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接收,并将项目需求分送相应的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与报装用户确认需求并完成补正后,在2个工作内完成受理。

  2、踏勘:服务单位按照约定日期,通知并完成现场踏勘和其他约定事项;完成踏勘和其他约定工作后,服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或各服务事项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制定并提交接入方案,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

  3、接入:在取得掘占路许可和报装用户具备接入条件后,服务单位与报装用户商定实施接入日期,自接入启动之日起一般6个工作日内或按服务事项规定时限完成接入服务,分别出具接入完成工单后,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口汇总反馈。

  八、获取结果

  (一)报装咨询

  服务单位根据报装用户的咨询需求,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踏勘,研究制定咨询答复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指导帮助报装用户深化方案设计;有“临水临电临时网络”需求的,服务单位制定接入方案,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

  (二)联合报装

  服务单位根据报装用户的报装需求,与报装用户约定现场踏勘时间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发出现场踏勘告知;服务单位制定接入方案,与报装用户商定实施接入计划时间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接入方案,发出按期施工告知;服务单位现场实施接入服务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出具接入完成工单。

  九、咨询服务渠道

  (一)网上咨询服务

  工程审批系统设置联合报装服务专栏和智能客服。服务专栏发布服务政策、办事指南、审批审查中心及服务单位联系信息和常见问题解答等资料;智能客服为报装用户在线解答政策和操作等问题。审批审查中心、服务单位与报装用户可根据需要建立项目咨询互动群组,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满足项目信息沟通与服务推进要求。

  (二)电话咨询服务

  公布市、区两级审批审查中心及各服务单位咨询电话信息,建立统一的电话咨询网,通过电话线上解答报装用户问题咨询。

  (三)窗口咨询服务

  市、区两级审批审查中心设立综窗,安排人员为报装用户提供现场综合咨询服务。

  十、服务收费

  本次联合报装接入服务流程不收取费用,工程建设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服务依据

  (一)《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

  (二)《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沪建审改〔2022〕1号);

  (三)《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本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7号);

  (四)《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通信接入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通信管发〔2020〕42号);

  (五)《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19〕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