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0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现就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平负担、理顺电价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国家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重要措施。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用电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用电少的居民少负担,用电多的居民多负担。

  (二)国家政策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本市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地方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等特点。

  (三)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阶梯电价近期重在建立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

  (一)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电量满足基本用电需求,第二档电量满足正常合理用电需求,第三档电量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其中:

  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确定,即保证户均用电量在该档电量范围内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达到80%;

  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确定,即覆盖率在80-95%之间的用电量;

  第三档电量,即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确定的覆盖率原则,在去除空置房用户后,本市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户均月用电量为0-260度(含),第二档电量户均月用电量为260-400度(含),第三档电量为户均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部分。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第一档电量为户均每年0—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户均每年3120—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三、居民阶梯电价加价水平

  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基本用电、正常合理用电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三档分类,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起步阶段:

  第一档电量(0—3120度)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档电量(3120—4800度)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各档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四、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本市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五、有关配套措施

  (一)设置免费用电额度。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照每户每月15度的电量标准设置免费用电基数。具体操作时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即市电力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免费用电基数从对应的电费账单中扣除,具体扣减时,免费电量按照零电价执行,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二)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三)市电力公司要尽力对居民“合表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科学制定合表改造规划,提高抄表到户率,改造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四)扩大居民电价适用范围。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建设施,包括电梯、水泵、小区照明、门卫、社区活动中心等,用电享受居民电价,但暂时不实行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五)取消分时电表安装费用。继续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加快分时电表改造进度,新申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取消每户100元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峰谷分时计量电表安装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消化。

  (六)加强居民阶梯电价收入监管。实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方面支出。

  (七)加强便民服务。市电力公司要从方便用户的角度,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电费账单,增加电量变化的提醒告知功能,提高抄表工作质量;加强人员培训,加快系统改造升级;完善和提高电力抢修、服务响应速度;加大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力度,加强用户用电情况分析等。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8月份抄见电量起)。2012年7-12月用电量按照第一档户均1560度(含)(260*6)、第二档户均2400度(含)(400*6)、第三档户均2400度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从2013年起,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新装居民用户和合表改造完成后的居民用户,从新装或改造完成的次月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阶梯电量按照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基数总和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附表:上海市居民电价表

附表: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分时用户)

用户分类

分档

电量水平(度/户·年)

时段

电价水平(元/度)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第一档

0-3120(含)

峰时段

0.617

谷时段

0.307

第二档

3120-4800(含)

峰时段

0.677

谷时段

0.337

第三档

4800以上

峰时段

0.977

谷时段

0.487

  注:一、峰谷时段划分,6时-22时为峰时段,22时-次日6时为谷时段。

    二、1、由于技术原因,2012年10月份之前,居民阶梯电价分别按照第二档、第三档0.05元和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抄见电量起,按照峰、谷不同的加价水平执行。

      2、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

  上海市居民电价表(未分时用户)

用户分类

分档

电量水平(度/户·年)

电价水平(元/度)

不满1千伏

10千伏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第一档

0-3120(含)

0.617

 

第二档

3120-4800(含)

0.667

 

第三档

4800以上

0.917

 

非居民用户

(学校、养老院、居民公建设施等)

0.641

0.63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