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2022年3月18日施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特别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担任指定机构提供的相关管理、辅助或支持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仲裁委员会通过其仲裁院、上海总部或分会 /仲裁中心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人数;
(二)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
(三)就仲裁员回避请求作出决定;
(四)审查、调整仲裁员报酬和开支的标准、确定方法等;
(五)承担案件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仲裁费用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
(六)提供庭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和庭审设施,提供视频会议、录音录像、影印设备,安排翻译、速记等;
(七)提供仲裁庭秘书服务;
(八)提供案卷保存服务;
(九)其他服务。
第三条 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
(一)在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时,仲裁委员会应给予当事人就仲裁庭组成和人数发表书面意见的机会,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二)仲裁委员会就仲裁庭组成和人数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指定仲裁员
(一)除指定仲裁员的书面申请外,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
1.明确的仲裁请求;
2.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3.启动仲裁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仲裁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5.已选定仲裁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6.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二)在确定仲裁员人选时,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应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争议类型;
2.适用法律;
3.仲裁地点;
4.仲裁语言;
5.当事人国籍和身份;
6.当事人有关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的特殊约定;
7.仲裁地法(仲裁程序适用法)对仲裁员资质要求;
8.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9.仲裁员是否能够接受指定;
10.一方当事人有关仲裁员人选的意见;
11.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指定仲裁员之前,仲裁委员会应给予其他当事人就仲裁员指定发表书面意见的机会。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其他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拒绝或暂缓指定仲裁员。
其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或拒绝发表意见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指定仲裁员。
(四)仲裁员接受指定后,仲裁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员。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仲裁员应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有关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五条 披露、仲裁员回避及替换
(一)仲裁员在接受仲裁委员会指定时,应提交《声明书》,按要求书面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声明书》格式可参考本规则附件三。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员不作为或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临时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重新指定替代仲裁员。
(四)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仲裁员声明书副本、仲裁员回避/不予回避决定,以及仲裁员替换通知发送当事人和仲裁员。
(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有关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员回避/不予回避决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条 仲裁员报酬和开支审查调整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临时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对仲裁庭有关报酬和开支标准的提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庭的提议与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不符的,有权对该提议作出必要调整。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临时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对仲裁庭有关报酬和开支的确定方法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庭确定的费用和开支与仲裁庭提议的费用和开支及其任何调整不符或者明显过高的,有权对仲裁庭提出的确定方法作出必要调整。
第七条 服务费用收取
(一)仲裁委员会有关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组成和人数、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以及提供本规则第二条第(四)款至第(九)款规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规则附件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表》(以下简称《收费表》)收取。
(二)仲裁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就所提供服务收取预缴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原则上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
(三)当事人就本条规定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除根据仲裁庭决定向仲裁员拨发预缴费用或向当事人退费外,仲裁委员会不向仲裁庭和当事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第八条 免责
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就依本规则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三)本规则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表
第一条 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
仲裁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决定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决定收取人民币3,000元。
第二条 指定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指定一名仲裁员收费人民币5,000元。
第三条 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一名仲裁员的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收取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其他服务
1.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标准,每次收费人民币4,000元;
2.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确定方法, 每次收费人民币4,000元;
3.承担案件财务管理工作的,每个案件收费人民币10,000元;
4.每间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收费标准为半天人民币4,000元;
5.翻译、庭审速记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第三方提供,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
6.要求提供仲裁庭秘书服务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秘书的相关资质确定收费标准;
7.案卷保存工作的收费标准为每个案件人民币1,000元;
8.其他费用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附件三
声明书
案件编号:
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
接受指定声明
□ 本人确认接受选定/指定,作为题述仲裁案之仲裁员。本人确知仲裁规则的要求,并能够按照要求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独立性声明
(如果您接受选定/指定,请在如下选项中作出选择)
□ 本人声明本人独立于题述案双方当事人,并将公平审理案件。本人同时确认,就本人所知,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或
□ 本人声明,虽然本人认为在接受选定/指定前无仲裁规则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形,并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但鉴于本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如下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故给予披露:
披露义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本人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本人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本人将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仲裁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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