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

  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

  (暂行)

  (一)为更经济、便利、高效地化解纠纷,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鼓励当事人选择线上仲裁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并为此提供相应的程序指引和技术支持。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选择线上庭审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和签署相应的《线上仲裁确认书》。当事人邮件回复《线上仲裁确认书》即视为已阅读并清楚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指引中的全部内容。

  (三)为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接受仲裁文书(结案文书除外)及相关案件材料,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线上仲裁确认书》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方式送达,本会可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发送通知等仲裁程序文件。

  (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手机及电子邮件收发通畅;《线上仲裁确认书》中填写的电子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或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邮箱账号被盗等情形,应当及时告知本会,因未告知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的送达程序问题,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本会将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电子邮箱、短信、即时通讯等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结案文书除外)及当事人的相关案件材料。本会向当事人发送的前述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1. 本会将相关文件发送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2. 本会向当事人发出在线上庭审系统查看或下载相关文件的通知;

  3. 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相关文件,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行为的;

  4. 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

  (六)本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效力与其它送达方式效力相同,当事人通过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对仲裁相关文件的确认与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仲裁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

  (七)当事人通过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向本会发送的所有文件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在办案秘书通知的时间内进行庭前测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可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的电子签名签署《线上仲裁确认书》。

  (九)线上庭审严格保密。禁止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仲裁庭准许的非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等人员参加线上庭审。所有在线庭审参与人员应遵守前述原则。

  (十)同意线上庭审的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经有效送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线上庭审,视为不到庭;庭审中未经仲裁庭许可无正当理由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十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选择私密性强、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线上庭审,不在网吧、商场、广场、公共交通等公开、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禁止驾驶交通工具时参加庭审,禁止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庭审。

  (十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庭审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录音录像;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方式传播庭审活动;允许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仲裁庭准许的人员以任何形式旁听庭审,与其讨论或获取庭审建议;拨打或接听电话;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十三)线上庭审笔录及形成的其他仲裁文书将以视频或音频形式予以保存,原则上无需当事人签字。但视情况需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仍应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的电子签名功能签署庭审笔录、调(和)解协议或其他文件。

  (十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于线上庭审日的3日前向办案秘书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延期开庭的请求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十五)当事人应当在本会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为使线上庭审更便捷、高效地进行,建议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并进行编号,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或者遵守仲裁庭发布的程序令和其他通知要求,并至少于线上庭审日的3日前向办案秘书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

  (十六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庭后线下进行核对。仲裁庭也可要求当事人进行原件核对。

  (十七)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专家出席庭审,应至少于线上庭审日的5日前通过办案秘书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交证人或专家的身份信息、证明事项或专家报告及其独立性声明(应包括发言独立性、线上庭审环境独立性等),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十八)本指引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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