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new
/ 获取经营场所
/ 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信息透明度
/ 公共服务的业务协同
/ 产权转让的业务协同性
/ 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相关附件
2.2.1.4-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pdf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