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部 长 吕福源
主 任 马 凯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据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 2.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3.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5.将第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修改为&“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6.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api/source/material/material/file?pathname=2/0025/60/6044e3958e2b4789bfea16b345ee07ca/e0f7c45ec4918af60ed690524218e8fa.jpeg" width="382.35pt" height="603.8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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