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主题分类 |
消费税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6〕103号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09-30 |
废止日期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