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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途径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fgw.sh.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填写《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通信地址为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0003。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接待窗口地址为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申请:传真号码为021-63586443。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指向尽量描述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办理相关事项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窗口 接待地点: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21-63596761;传真号码:63586443;通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0003;工作邮箱:xxgkdf@fgw.sh.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0-02-20
(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市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重点;研究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综合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衔接专项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改革,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负责自贸试验区总体工作协调推进;指导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四)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性资金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组织编制市级建设财力和政府性建设基金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需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核)的投资项目;审批市级建设财力等政府性资金项目;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实施«招标投标法»。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编制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重大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信息化发展;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六)综合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形势,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对全社会资金及相关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协调指导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订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统筹本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金融风险防范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债券发行的转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牵头协调推进本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参与研究本市财税政策。
(七)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协调指导;推进本市涉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涉外投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本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协同推进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开展本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八)负责本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本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本市价格公共服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九)研究分析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提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统筹协调涉及市、区县“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重要事项,指导区县发展和改革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城镇化发展战略、郊区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的政策意见,推进郊区城镇建设;参与研究本市“农村、农业、农民”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十)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要素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本市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负责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协调推进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研究社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协调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的发展政策,综合协调与推进社会建设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三)统筹平衡本市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分析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综合平衡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本市房地产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四)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负责本市能源资源的统筹平衡与调控,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与能源预测预警;综合平衡本市能源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指导、实施能源建设与科技进步,协调推进能源市场建设;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国土资源规划与保护政策,协调推进国土整治;负责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平衡和配置管理、综合协调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做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和统筹平衡,参与编制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统筹本市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本市有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本市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跨地区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推动建立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记录、共享、披露和使用,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协调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组织推进相关专业人才发展工作;协调推动跨省市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公布《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5)》的说明
为深入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依据工作职责以及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我委形成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5)》,现正式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委将对政府定价事项清单作适时调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5)
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
沪发改规范〔2018〕9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4〕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详情请点击: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
行政复议
复议受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复议双方权利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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