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从正式受理起7个工作日答复办理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 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是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申请表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条件:
1、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
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2014〕81号);
备注:
1、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2、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项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3、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备案相关规定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核准相关规定办理。
4、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原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5、备案的变更、延期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6、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