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4、《上海市定价目录》;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 定价范围:纳入市级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施对象:纳入市级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 定价程序:1、申请: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2、审核和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并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价格意见,报委领导同意后,作出批复。必要时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责任处室:收费管理处 相关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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