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部分药品价格
定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上海市定价目录》 定价范围: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实施对象:相关企事业单位 定价程序:1、价格(成本)调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价格(成本)调查,重点调查市场供求、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成本等,分析市场供求、价格、成本等变化趋势,以及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2、听取社会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3、集体审议:形成定价方案,并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4、定价决定:作出定价决定,载明定价项目、价格、定价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 5、公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采用门户网站或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责任处室:收费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