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设定依据: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 2、《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审批条件:1、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的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货币出资);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以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市发改委收到材料后,应该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受理后进行审查,应该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4、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备 注:1、已予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2、市发改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已予备案的创投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