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28号) 审批条件:1、项目已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划; 3、国外贷款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关于间接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的要求;拟申请国外贷款的类别和国别合适; 4、国外贷款偿还责任明确、项目单位偿还能力满足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附件(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转让意向/征地意向、项目位置地形图、资金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3、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批复;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4、决定:决定以市发展改革委公文形式发布。 办理期限:自条件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