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3号); 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 5、《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5号) 审批条件:1、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2、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项目的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符合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文和资金申请报告; 2、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3、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的,还需提交在工作方案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第2项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各项目法人上报申请,附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附相关文件; 2、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办理期限:自条件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城市发展处、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能源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等相关处室 备 注:对市政府已经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方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一并完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