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4日 文号:沪发改价检〔2018〕2号)

沪发改价检〔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上海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优质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尽快将《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水平,推动相关制度细化深化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规范审查

1、完善自我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审查程序,严格对照《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细化的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报请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市、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可以采取业务机构初审、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2、健全书面报告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或制作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作为合法性审查材料或初审材料一并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序。

书面审查结论包括政策文件的基本信息、起草和审查机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征询意见(若有)、核对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结果、具体审查结论等要素。

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建立会商机制。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后者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4、做好定期评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也可以每三年评估一次或在出台政策措施时明确评估时限。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逐年评估其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实施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完善工作机制

1、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上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镇(乡)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联席会议报告本区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2、加强监督问责和反垄断执法。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及时改正和依法处理等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3、建立专家支持体系。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评估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