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0日 文号:沪粮粮〔2019〕68号)

沪粮粮〔2019〕68号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41号)要求,不断提高粮食统计数据真实性,更好地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粮食流通统计是实施粮食调控和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机构改革后要切实落实粮食统计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优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保障调查经费,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统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将统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体系

各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工作制度体系。要确立统计工作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完善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对调查对象未报送统计数据或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调查核实处理、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参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资料等行为,依纪依法严格问责。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要建立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培训要覆盖到每家粮食纳统企业。

三、规范粮食企业台账填写和数据报送工作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记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这是保障统计基础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前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相关粮食经营台账格式(见附件),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情况调整完善台账格式,推荐给辖区内粮食企业,同时指导企业统计人员正确填写使用。涉及储备粮存储的企业,应按粮食的不同性质分别建立统计台账。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粮食企业按时、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并严格审核,粮食企业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实施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等活动中,将把粮食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统计监督检查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遵照《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对企业的粮食经营台账建立和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要及时了解情况,查明原因,进行业务梳理和指导,责令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执法机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 粮食经营企业收支存统计台账(商品粮)

2. 粮食经营企业收支存统计台账(储备粮)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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