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5年10月28日 )
一、《通知》背景及考虑
光伏是我市应用最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市能源转型重要的手段之一,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项目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底,我市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411万千瓦,较“十三五”末增长2倍。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陆续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称《管理办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光伏管理文件,对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备案到并网运行全生命周期作出具体规定。为落实国家政策,推动我市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结合上海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包括项目分类、行业管理、上网模式、项目备案、并网消纳、规范建设六个章节,共计二十八条,涵盖光伏发电的分类和项目备案、建设、并网等各环节。
一是做好项目分类管理。提出除《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对利用公共机构和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且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
二是强化光伏行业管理。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管理,持续推动光伏的多场景融合发展应用,优化新建居住建筑的并网流程。
三是合理选择上网模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规定灵活选择上网模式。对利用公共机构和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且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可自由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
四是优化项目备案服务。衔接国家和我市备案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权限,优化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的备案流程。
五是高效推进并网消纳。衔接《关于进一步提升上海市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华东监能安全〔2025〕72号),明确新建光伏发电的“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并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六是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责任、前期工作、数据统计、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三、相关问题解答
1.如何理解《通知》第(一)节中“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通知》第(一)节中“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利用公共机构和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但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并网容量或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不同的光伏发电项目。
2.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哪些管理要求?
一是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相同程序备案。二是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需申报纳入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三是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要求,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是否需位于统一红线范围内?
除《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可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外,涉及自发自用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用户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照《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4.如何选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模式和发电比例?
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上网模式;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可自由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上网模式。其中,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不设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5.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1)关于备案权限:海上光伏项目等需综合平衡岸线资源以及跨区域的光伏发电,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向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申请备案。
(2)关于备案主体: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委托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电网企业应在代为备案阶段同步完成并网申请受理,鼓励电网企业采用线上系统代备案。
(3)关于备案名称及内容:拟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含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上网模式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光伏电站应在备案名称中予以区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含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XXX(投资建设单位)利用XXX(场地方单位)XXX(光伏建设位置:屋顶、地面等)建设XXX千瓦(交流侧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命名。集中式光伏电站原则上按照“XXX(投资建设单位)XXX千瓦(交流侧容量)集中式光伏电站”命名。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内容应明确“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关于备案容量:项目备案容量应以交流侧容量为准,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交流侧容量大于备案容量的,需重新办理备案和并网手续,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还应提出开发建设方案变更申请。
(5)关于备案材料: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属告知性备案。为支撑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时同步提供相关材料。若投资主体已在注册一网通办时提供营业执照,在备案时无需额外提供。后续企业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备案后同步上传场址权属证明和协议的扫描件;在线上系统开发完成前,项目备案机关可根据事中事后监管需要,联系项目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6)关于合并备案:对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项目投资主体、备案机关相同,建设场所、规模和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
6.光伏发电项目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开工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取得备案文件后,投资主体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集中式光伏电站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前期工作,落实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7.新建居住建筑光伏发电项目应如何开展并网结算工作?
在公共收益账户生成前,新建居住建筑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按照交流侧容量容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完成并网验收相关工作,上网(发电)收益暂不结算;按照直流侧容量备案和申请的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待公共收益账户生成后,由公共收益账户方与供电公司签订《结算补充协议》,双方按约定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工作。
8.如何理解新建的光伏发电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根据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牵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上海市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应具备接受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控制和调节指令的能力,满足电网运行“可调可控”要求。并网主体应按照电网运行“可观可测”要求,实时上传主要设备运行信息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对于不满足涉网管理要求的存量项目,集中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在2026年底前完成改造;380/220分布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在2030年底前完成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