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文号:沪信用办〔2020〕1号)

沪信用办[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信用服务模式

1、全面保障信用报告查询需求。积极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APP、信用上海网站、信用上海APP等在线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在线提供企业专版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客户网银查询征信报告。(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积极开展信用承诺。在信用上海网站上开设防疫物资价格承诺专栏,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的承诺,促进全社会守信践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实施社保业务容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信用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优化纳税信用评价。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5、合理调整逾期还贷失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可调整其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6、审慎认定失信主体。企业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因疫情防控导致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高院、市科委)

7、加快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加快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高院、市信用中心、市税务局)

8、推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便捷办理。积极通过信用门户网站为企业提供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上海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

9、免费提供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提供政府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材料,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网站(http://www.rzccpit.com/)线上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上海市贸促会自收到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出具证明。(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三、深入推进信用激励

10、加大对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进一步完善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拓展银税互动共享数据,助力企业线上融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加大信用激励力度。对积极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在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中,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守信青年提供免费保险、颁发电子勋章、享受相应星级守信青年福利措施。鼓励企业或单位积极支持防疫志愿工作,对贡献突出的授予2020年度守信联合激励“特别贡献”、“优秀”合作伙伴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科委、团市委)

12、加大信用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防疫期间通过信用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将2020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延长至2月底,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信用〔2019〕6号)相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

13、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修复联动。区域范围内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审慎将该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域范围内已被异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防疫产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企业,企业凭注册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及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

14、推进长三角区域疫情防控失信人员信息共享。对区域范围内归集的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失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范围内相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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