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文号:沪发改社〔2019〕52号)
沪发改社〔2019〕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7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沪府发〔2017〕87号,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对《清单》进行了第一次动态调整。2019年以来,国家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本市《清单》部分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牵头负责单位等也有所变化。根据《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清单》作了调整更新,将服务领域调整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优抚服务和文化体育保障”,并更新了部分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和牵头责任单位,服务项目数量不变。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清单》是本市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对市民的承诺。请对照《清单》逐一落实,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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