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简化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5日 文号:发改外资〔2013〕6号)
沪发改外资(2013)006号
浦东新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3589号)(附件1)精神,为做好本市试点工作,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快推进本市企业“走出去”,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境外投资项目”)实行表格制核准管理试点工作,并委托浦东新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四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所在区域内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意见如下:
一、核准事项及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浦东新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区域内注册的地方企业实施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和有关特殊项目的核准,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申报材料
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实行表格制核准管理,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可直接填写《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必要附件。
三、核准程序及有关要求
企业提交《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试点区域发展改革委应认真履行核准职能,主要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审核通过的,应根据《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件》(参考样式见附件3)出具核准意见,并及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市商务委。
项目核准的具体要求,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执行。
四、完善项目管理
各试点区域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按要求开展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相关工作;注重项目前期协调,对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提供格式化样本下载。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委沟通。
五、加强指导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对试点区域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引导支持和综合服务。对试点区域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本次试点工作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时限为一年。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完善、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