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04日 文号:沪发改外资〔2012〕1号)

沪发改外资(2012)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1]318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发展要求及资金供求状况,就是否申报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意向征询区内企(事)业单位意见。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具体情况可向我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咨询。
    二、如区内企(事)业单位有意申请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协商区(县)财政局后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我委申报意向信息。具体内容包括:1、项目简要情况;2、项目建设必要性;3、拟申请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别、金额及用途;4、贷款偿还责任及担保责任;5、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我委汇总各项目信息并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平衡同意后,将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接通知后,正式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2005年)有关申报要求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1]318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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