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市台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3日 文号:沪发改外资〔2011〕2号)

  沪发改外资(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本市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前期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台办每季度交流本市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动态,及时了解掌握有意向赴台投资的项目情况,定期对本市有意向赴台投资的企业进行政策培训。

  对赴台投资中需要综合协调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会商。

  二、关于核准管理。本市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在初审项目时,征求市台办的意见。

  对已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市商务委在初审时不再征求市台办的意见。

  本市企业赴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或备案。本市企业由市商务委初审并征询市台办意见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三、关于后续管理。本市企业凭发展改革、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本市企业在开展赴台投资后,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境外投资年检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并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本市赴台湾地区投资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市台办备案,并由市台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四、关于政策支持。鼓励本市各类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企业赴台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选择符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领域和项目。对于有利于两岸经济互利双赢的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赴台投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市台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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