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3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6〕49号)
相关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殡葬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费。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市级管理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区级管理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维护管理费、市级管理的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区级管理的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相关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此类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三)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我市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和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规范殡葬服务定价行为
(一)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性定位,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个别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市、区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市、区民政部门明确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二)强化定价成本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墓位(格位)首个使用周期,不另行收取维护管理费。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维护管理费原则上按年计收,服务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计收方式,如一次性收取,最长收费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三)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市、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建立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调整、优化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最大限度减少同类商品之间的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群众盲目攀比、增加支出负担。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殡葬用品实行进销差价(率)管理,由市、区民政部门制定并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四、建立收费公示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五、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并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