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 文号:沪发改公告〔2023〕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替补及旁听人员名单,以及定价方案等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 4月 17日(星期一)下午

  地点:上海图书馆(东馆)

 二、参加人名单

  (一)消费者参加人(8名)

  姓  名            职业

  陈溢艳         工会工作者

  于莉霞         物业管理员

  陆美华         财      务

  傅  平          律      师

  刘成全         自由职业者

  刘书均         退      休

  王玮琪         职      员

  陆  莹          企业员工

  (二)公办高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4名)

  杨  颉           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处长

  褚贵忠         上海大学财务处处长

  沈  漫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研)工部部长

  曹荣瑞         上海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

  (三)专家、学者(2名)

  桑  标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应  华         上海市大同中学校长

  (四)市人大代表(1名)

  董君武         上海市市西中学校长

  (五)市政协委员(1名)

  陈兴冶         上海市实验学校副校长

  (六)市司法局(1名)

  王佳瑜         立法二处主任科员

  (七)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1名)

  丁  申         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处主任科员

  (八)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名)

  陶爱莲         秘书长

 三、听证人

  陈国忠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卢  华         上海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

  李  蔚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二级巡视员

  唐忆文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四、替补和旁听人员名单

  (一)消费者参加人替补(3名)

  姓  名            职业

  李  艳         机关工作人员

  保晓青         中学教师

  丁  耀         工    人

  (二)消费者旁听人员(3名)

  姓  名            职业

  叶晓蕾         中学教师

  彭煜勋         学    生

  周志燕         公职人员

  五、定价方案和成本监审情况

  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

            2.上海市公办高校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情况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1

 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全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本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2.《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要求: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必要性

  本市公办高校教育经费一直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自2000年以来,学费标准一直保持稳定,体现了高等教育公益属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校办学成本的不断增加,在政府投入持续加大的同时,有必要对现行收费机制进行优化。一是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十四五”期间,本市将持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快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大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力度。二是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的需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2019-2021年本次监审的10所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年均约为6.4万元,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约为8.4%,明显低于规定的“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的上限。三是推动价格机制与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需要。对高校优势学科或重点发展学科学费政策给予一定支持,建立体现不同学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分类定价机制。

  二、现行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2000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其中,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生·学年,特殊(热门)专业经批准最高可上浮30%;艺术类院校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生·学年。

  三、本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

  本次优化形成机制范围为本市公办高校本科和专科教育,不包括研究生、高职教育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从2023年秋季学年起,本市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一是优化学科分类收费。取消原一般专业、热门专业分类收费政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学科门类归并为“文科类、理工体类、医学类、艺术类”等四大类,进行分类收费。其中,文科类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工体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体育学。

  二是学费标准拟调整方案。文科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500元/生·学年,理工体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00元/生·学年,医学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400元/生·学年,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0元/生·学年。

  三是给予“双一流”建设学科一定上浮空间。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四、影响分析

  政策实施后,学费收入将有所增长,有助于提高高校学科建设能力,有利于本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实施后,公办高校本专科平均学费标准由5420元/生·学年调整至7215元/生·学年,调幅约33%。新生学费支出有所增加,每生每学年学费(两个学期)平均多支出约为1795元。

  五、配套措施

  一是全面优化学生资助政策。优化“奖贷助勤补免”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帮困助学。做好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和家长全面、准确知悉。

  二是有效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全覆盖制度。此次优化机制后增加的学费收入要优先用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优秀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学习环境改善等方面。

  三是持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落实公办高校政府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

  四是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2

 上海市公办高校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兼顾上海市公办高校不同办学规模、不同学校类型、不同学科门类的基础上,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0所公办高校作为监审点,对监审点的2019-2021年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

  一、审核的主要方法

  (一)一致性审核。依据各高校监审期间经审计的会计账簿、科目余额表、决算报表等资料,对填报的数据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完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一致性审核。

  (二)相关性审核。依据高校培养对象和受益范围,剔除与本专科教育培养无关的成本费用。这些无关的成本费用能够单独核算的,不计入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照收入或人数等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三)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根据8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查阅合同、会计凭证、业务单据等资料逐项审核并剔除不应计入成本的不合理费用,对计入成本的费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逐项审核确定各项成本费用。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列支方式,高校成本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科研费用支出等部分。

  1、工资福利性支出。主要为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等,学校教职工人数、行政人员占比以及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的合理比例,超出国家规定的人员支出予以核减,福利费等计算比例超出国家或者本市政府统一规定的部分,也予以核减,且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2、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为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公用支出等,重点依据相关性原则,未纳入与本专科教育培养无关的和非本监审期间发生的费用。此外按照国家要求,该项支出中的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学校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奖助学金、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但不包含对应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相关拨款。

  4、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办法》,对所有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分类根据行业规范确定,对与基建补助相对应的大额一次性资本性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

  5、科研费用支出。按照科研项目单独列支,对于由企业委托并有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支出全额予以核减,其他科研项目支出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核减。

  三、本专科教育培养成本

  经核定,本次监审的10所高校本专科教育生均培养成本为每生每年6.41万元。按照高校各学院文科类、理工体类、医学类、艺术类分类,经成本归集和分类分摊核算后,该10所高校本专科教育分学科生均培养成本每生每年分别为:文科类5.27万元、理工体类6.85万元、医学类7.05万元、艺术类8.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