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省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客运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详见附件),于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管〔2017〕25号)同时废止。请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落实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计费标准:
一、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客票代理费为客运运费的3%。
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计算公式:(票价-票价内代收费用)×应计费率。
二、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1、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延误发车,班车延误费按已售票的10%计收;
2、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班车脱班费按应售票款的20%计收;
3、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按应售票款的100%计收。
三、补票手续费
每人次2元。
四、退票费
1、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前(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2、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五、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按等级收取旅客站务费:一级站每票2元;二级站每票1-2元;三级站每票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