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上海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1〕49号)

沪发改价调〔202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近年来,上海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三)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全市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全市统一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补贴标准实行标准托底政策,当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若当月SCPI同比涨幅小于3.5%,则按3.5%计算补贴标准;大于或等于3.5%的,按SCPI实际涨幅计算。

  (五)资金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等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通过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等现有渠道发放,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有渠道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与其他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重复发放。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6〕6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涉及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