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本市菜篮子车缓缴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3日 文号:沪价费〔2006〕032号)
沪价费(2006)032号
市市政局、市港口局、市交运(集团)公司、市蔬菜办、市副食品办、崇明县蔬菜办、客运轮船有限公司、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为继续扶持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更好地开展菜篮子车通行费减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菜篮子工程便民售货车使用《菜篮子工程便民售货车综合许可证》。菜篮子工程专用车使用《菜篮子工程车通行费缓缴证》(以下简称“缓缴证”)。缓缴证发放对象为崇明、横沙及长兴三岛的25辆菜篮子车。使用范围:过长江时免车渡费(除凭缓缴证外,还需缴纳《上海市菜篮子工程专用车、菜篮子工程便民售货车通行费缓缴票》)。过长江免车渡费车辆名单如有变动由市蔬菜办另行通知。免车渡费车辆因报废更新需变更车型及牌照的,请崇明县蔬菜办及时与客轮公司、亚通公司沟通协商,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由市市政局核发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磁卡,磁卡发放量控制在2005年实际发放数量以内。发放对象为在沪杭、沪宁和沪嘉浏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菜篮子车。
三、菜篮子车往返莘奉金高速公路西闸至剑川路段免费。
四、本通知所指菜篮子车系指装载粮食、蔬菜及副食品的主副食品运输车。
五、菜篮子车如装运指定商品外的物品,应主动按规定支付通行费(车渡费)。收费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免费通行的菜篮子车进行检查,如发现装运指定商品外的物品,又未按规定交付通行费(车渡费)的菜篮子车,可没收其缓缴证或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磁卡,并按规定补收通行费(车渡费)。收费部门应将收缴的证和磁卡交还市物价局或市市政局,证或磁卡一经没收,不再发放。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