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商(2006)015号)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7日 文号:沪价商〔2006〕015号)

沪价商(2006)015号

各医疗机构,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目录中部分产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执行;凡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降下来,已低于此水平的一律不得提高。
    二、此次公布价格的产品中,凡未列入的生产企业和规格,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及经营企业不得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价格执行,也不得擅自作价销售。未按规定申报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尽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市物价局将按规定及时公布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医疗器械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此次公布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处联系(电话:23113974)。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