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0〕16号)


沪发改价调〔2020〕16号


各相关经营企业: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0〕20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现将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店旅馆客房价格

1、2019年已报送本酒店旅馆在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的经营单位,可登录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http://101.89.76.248:8083/),查询本酒店旅馆在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并核对其他相关信息。

2、2019年11月14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以及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休业的酒店旅馆,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在线填报《新开业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客房最高限价申报表》。区文化旅游局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酒店旅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3、各客房销售企业在所有渠道、所有环节销售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的酒店旅馆各类客房交易价格,均不得高于该酒店旅馆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4、供需双方已签订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入住合同,且合同交易价格高于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最高限价的,客房销售方应在10月15日前,将合同交易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最高限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妥善做好多收价款退还等事宜。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运价

1、《通告》施行前已在沪运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在10月15日前,通过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相关运价表。

2、《通告》开始施行后在沪新投入运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在投入运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相关运价表。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价格

1、《通告》施行前,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已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可登录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

2、《通告》开始施行后,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10公里范围内首次办理经营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通告》要求确定本单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并通过上海市进口博览会价格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相关收费标准。


四、相关要求

1、各相关经营者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如实上报相关信息,不得漏报、虚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司网站等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2、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

3、相关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交通委、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将加强行业管理和政策指导,切实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市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本通知发布后,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中的政策及信息申报等问题,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新开业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客房最高限价申报表

2、新开放公共停车场(库)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

   施期间拟实行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