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实习培训、考试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5日 文号:沪价费〔2006〕024号)

沪价费(2006)024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各培训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涉及的相关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就本市涉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收费的清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机构不得对新进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提供营运实习培训服务,取消对其收取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实习培训费”,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实习培训收费的批复》(沪价行[1996]173号)同时废止。
    二、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停止收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