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1〕11号)

沪发改价调〔2021〕11号

各公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证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0.24%(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按300元计); 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 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

“提存公证”公证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按标的额的0.24%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按实收取。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按债务总额的0.24%收取。

2、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涉企公证服务项目,各公证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给予企业适当优惠。

3、各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公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文件规定中相关公证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