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8〕17号)

沪发改价管〔2018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同时,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天然气发电厂和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一般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10/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均提高0.20/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后

漕泾热电

2.47

天然气发电厂

2.47

化学工业区

2.72

一般非居民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3.20

120-500万立方米

3.68

120万立方米以下

3.85

 

二、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季节性差价政策对需求的调节作用,保障供应,原则上,本市所有非居民用户均应实行季节性差价,即:每年121日至次年331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立方米提高0.2元;411130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立方米降低0.1元。天然气发电厂不实行季节性差价。

对于签订可调峰或可中断合同的非居民用户,供需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优惠价格。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81210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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