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18〕10号)

沪发改规范〔2018〕1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规范相关证明出具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财税[2015]6号文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财税[2015]6号文规定为准。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递交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天内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产品或者生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的主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六)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保证产品生产手段、能力、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核内容以企业书面申请资料或网上填报资料为主,如与文件规定不符时,可请企业进一步说明情况并补充资料,或赴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第七条 审核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材料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会商研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结果进行会商后,分别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会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凭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已出具证明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取得变更后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重新申请开具证明。未重新申请开具证明的不得承继原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开具证明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企业依照财税[2015]6号文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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