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文号:沪发改投〔2020〕344号)

沪发改投〔202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0]21号)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12月10日前,已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实施代建制、尚未发布代建单位招标公告的,项目法人按照沪发改规范[2020]21号文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执行,确定代建单位;已经发布代建单位招标公告的,继续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代建管理费执行。

请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于执行沪发改规范[2020]21号文的项目,抓紧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调整代建管理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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