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8日 文号:沪发改财金〔2020〕25号)

沪发改财金〔2020〕25号

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等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天使投资人备案和税收优惠登记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

(一)年检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

(二)主要工作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221号文要求,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fgw.sso.ndrc.

gov.cn/my_fgw)提交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材料。

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协会通知要求,提供《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等书面材料。

(三)时限要求

根据221号文有关规定,为优化服务,今年分两批次受理年检材料。前阶段,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通知期望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向提交年检涉及的相关材料;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于5月15日前提交材料。对在湖北地区投资项目数量超过30%的企业,提交材料时间可以放宽至6月30日。

(四)设立绿色通道

对投资抗击疫情所需医药卫生类项目的创投企业,为其设立年检绿色通道。结合实际情况,加急办理年检并出具证明。

二、天使投资人备案

(一)备案对象

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以个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得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募资,不得通过贷款、举债等加杠杆行为进行投资。

3.具有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和技能。

4.不属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5.具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备案程序

天使投资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备案,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业务资料。并将书面材料同步报送至协会。

协会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推荐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天使投资人备案检查,并为备案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出具证明。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2.受理地点

协会地址:闵行区虹梅路3081弄(虹桥基金小镇)85号三楼

联系电话:021-54256022

三、税收优惠登记

(一)登记条件

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等有关规定,且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

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中分别填报相应材料,就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协会。

(二)登记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财税55号文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条件和天使投资人在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税收登记信息推送本地区税务部门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