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宁区225街坊3丘(临空11-3)地块立项条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文号:沪发改城〔2009〕124号)

沪发改城(2009)124号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长宁区225街坊3丘(临空11-3)地块征询立项条件的请示》(长发改投[200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地块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以办公为主、辅以部分商业服务功能的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应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商务办公楼应按高标准建设;商业业态应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布局原则,并控制建设规模。
    除上述要求,还应符合下述条件:
    1、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土地出让后,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条件变更,除政府确因社会公共或公益性需要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变更。
    3、中标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范围,一次性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上述条件请在土地招标、挂牌、拍卖文件中明确。   

     特此批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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