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项目核准和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0日 文号:沪发改城〔2009〕131号)

沪发改城(2009)131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简化项目核准手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住宅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核准的权限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手’的原则加以推进”的工作要求,考虑到基地内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建设,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是指宝山顾村、浦东曹路、南汇周康航、松江泗泾、闵行浦江、嘉定江桥、青浦华新和浦东三林等大型居住社区基地,以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
    二、项目核准的要求
    1、操作程序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范围,梳理汇总市级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形成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所在地区、建设单位、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分批次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批复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清单,明确项目核准事项和具体要求。
    2、申报要求
    经批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级集中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复印件):
    (1)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4)项目招标的中标通知书(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的);
    (5)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项目认定文件;
    (6)建设项目协议书; 
    (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交规划土地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书(附图)和用地审核意见;配套商品房项目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和土地出让合同;
    (8)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
    (9)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验资证明或其他出资证明;
    (10)建设单位与原中标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企业基本信息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核准要求
    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范围,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履行项目核准职能,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机构。
    4、监管事宜
    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建设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地抽样检查,具体检查区(县)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中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程序,是否认真审查项目条件等。若发现有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或未认真审查项目条件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下达。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作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计划审核平衡工作。
    计划申报条件、申报要求以及计划安排的程序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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